公司介绍

北大荒集团二道河农场有限公司(2018年8月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抚远市境内别拉洪河下游西岸。地理坐标为北纬47°35′~47°50′,东经134°00′~134°25′之间。东以别拉洪河、南以二道河与八五九农场为界;西与前锋农场接壤;北与前哨农场毗邻。场内地势平坦,西北高东南低。属于中温湿润性季风气候,极端日最低气温-40.3度,最高气温35.6度。年平均无霜期150天,有效积温2700度,年降雨量59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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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一)
作者:宋庆国信息提供日期:2018-03-30 09:15:35浏览量: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家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国家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国家监察委员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节 地方行政区的各级机关

            第八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四章 领土

    第五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所有者全体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利用或者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

  第七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藏、水流、沙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用益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让或者转让。

  第八条 城市的土地和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用益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的用益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或者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九条 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社会公共财产。

   第十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一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家坚持按照社会公平原则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部分。

       国家出资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管理,协商决定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等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

       国家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保障全民分享国家出资企业红利收益的权利。

      国家保护所出资企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巩固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集体土地所有者职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用益权市场化的经营体制。

       城镇和乡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建筑、运输等行业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补充。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行使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红利收益的权利。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外进行投资,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对于受到外国不公平待遇或者歧视的中国投资者,中国政府应当依照国际法、国际条约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提供外交保护和其他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积极性,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商标权和商业信誉。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国家加强经济行政立法,通过完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完善民商事立法,通过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确认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制裁侵权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汉语言文字为全国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汉语言文字和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国家保护单位、个人的发明创造活动和依法取得的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家依法保护单位、个人的文化创作和作品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国家提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使人口的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相适应。但是,禁止采取强制堕胎等一切不人道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节约资源和能源,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国家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实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县、自治州、市、自治县;直辖市分为区、县;

      (三)县、自治州、市、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街区。

      特大城市和经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可以分为区、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人 民

  第三十三条 人民即公民及公民之总体。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